不動產經紀人
其實還是蠻多人搞不清楚,什麼是不動產經紀人員,普遍還停留在仲介的觀念。
經紀人員
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
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現行法律規定
通過考試院舉辦的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取得一年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工作經驗後,就能有不動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可自己開業,也可受雇於不動產經紀業者。
不動產經紀人屬於專技普考的證照考試,高中職畢業就能考,考試科目除了國文,只要考4科專業科目,吸引許多地政系及非本科系畢業生報考。由於考科類似,報考不動產經紀人的考生,常會同時報考地政士(亦即俗稱的土地代書)。
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與不動產估價師是在台灣屬於不動產方面的國家考試資格證照。
不動產經紀業者是特許行業,並非像一般工商登記一樣。
公司(不動產經紀業者)必須要經合法特許登記,並繳納保證金,並且加入各地方的公會,取得會員資格,公司的從業人員,也必須要擁有合法的不動產經紀人或不動產營業員的資格
不動產經紀人員是規範在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內的。(代銷業者也是屬於不動產經紀人員)
不動產經紀人
「人必歸業,業必歸會」
為保障消費者交易安全,並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之健全發展,以落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人必歸業,業必歸會」立法精神與核心政策,請注意下列事項:
1. 人必歸業: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提醒您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專業人員,一定要進入合法公司或商號從業。
2. 業必歸會: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中亦包含「有效期限內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如違反該規定,如違反該規定,依據同法第 29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提醒您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公司或商號,須依法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各地方公會取得會員資格。
台灣的現況
在國外的不動產法規設計是以不動產經紀人為主要從業人員,以人為主,不動產營業員是助手。
在國內,雖然法規也是這樣規劃的方向,但因為房仲公司連鎖經營化之下,演變為以不動產營業員為主,不動產的專業效用大大打折,甚至演變為是蓋章的用途。
以專業來說,能取得不動產經紀人的專業知識,相對來說,是比不動產營業員來豐富的多,更別說無照從事這行業的居間人。
不動產的買賣,畢竟金額較高,找合法業者,相對來說,比較有保障。
也期待台灣能慢慢走向重視專業人士的國家。未來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以及不動產估價師都會是都是更新時,所需要的人才。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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