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的重點

不動產估價師法是為了健全不動產估價制度,確保不動產估價的公正與專業性而制定的法律。本法規範了不動產估價師的資格取得、執業條件、業務範圍、權利義務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通過這部法律,旨在提升不動產估價的品質,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並促進不動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不動產估價師法

資格取得 (第1-3條)

  • 須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
  •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開業條件 (第5-13條)

  • 需有2年以上估價經驗才能申請開業
  • 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取開業證書
  • 須設立事務所,以一處為限
  • 開業證書有效期4年,需定期換證

業務範圍與執業規範 (第14-21條)

  • 辦理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 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
  • 不得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
  • 應依技術規則製作估價報告書
  • 可聘僱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業務

公會組織 (第22-29條)

  • 須加入所在地公會才能執業
  • 直轄市或縣(市)15人以上可組織公會
  • 全國聯合會由7個以上地方公會發起組織

懲戒制度 (第35-40條)

  • 懲戒處分包括警告、申誡、停業、除名
  • 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設立懲戒委員會處理

其他重要規定

  • 外國人可依法應考取得資格 (第42條)
  • 訂有過渡條款,給予5年緩衝期 (第44條)

這些是不動產估價師法的主要重點,涵蓋了估價師的資格取得、執業規範、公會組織以及懲戒制度等關鍵內容。每一項重點都標註了相關的法條,方便您進一步查閱詳細規定。如果您需要針對某個方面的更多細節,我很樂意為您進一步解釋。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重點摘要

證書申請與核發

  •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需提供:申請書、考試及格證書、身分證明、照片
  • 申請開業證書需提供:申請書、估價師證書、2年以上估價經驗證明、身分證明、照片
  • 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開業與異動

  • 開業證書有效期為4年
  • 遷移登記需向原登記機關申請,並由遷移地機關發給新證書
  • 登記事項變更(身分資料、事務所資訊、合作估價師)需報請變更

換證與重新申請

  • 開業證書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可申請換證
  • 換證需提供36小時專業訓練證明
  • 重新申請開業需提供最近4年內36小時訓練證明

公會組織

  • 會員限於該地區領有開業證書的估價師
  • 可加入鄰近地區公會,但本地組織公會後應加入
  • 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公會選派

懲戒相關

  • 各地區懲戒處分累計計算
  • 申誡3次或停業累計3年應提懲戒委員會處理
  • 除名處分需報請中央機關廢止資格並註銷證書

其他規定

  • 估價報告書需保存15年
  • 價格差異達20%以上需說明理由
  • 特種考試資格審查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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