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是為了健全不動產估價制度,確保不動產估價的公正與專業性而制定的法律。本法規範了不動產估價師的資格取得、執業條件、業務範圍、權利義務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通過這部法律,旨在提升不動產估價的品質,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並促進不動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不動產估價師法
資格取得 (第1-3條)
- 須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
-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開業條件 (第5-13條)
- 需有2年以上估價經驗才能申請開業
- 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取開業證書
- 須設立事務所,以一處為限
- 開業證書有效期4年,需定期換證
業務範圍與執業規範 (第14-21條)
- 辦理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 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
- 不得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
- 應依技術規則製作估價報告書
- 可聘僱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業務
公會組織 (第22-29條)
- 須加入所在地公會才能執業
- 直轄市或縣(市)15人以上可組織公會
- 全國聯合會由7個以上地方公會發起組織
懲戒制度 (第35-40條)
- 懲戒處分包括警告、申誡、停業、除名
- 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設立懲戒委員會處理
其他重要規定
- 外國人可依法應考取得資格 (第42條)
- 訂有過渡條款,給予5年緩衝期 (第44條)
這些是不動產估價師法的主要重點,涵蓋了估價師的資格取得、執業規範、公會組織以及懲戒制度等關鍵內容。每一項重點都標註了相關的法條,方便您進一步查閱詳細規定。如果您需要針對某個方面的更多細節,我很樂意為您進一步解釋。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重點摘要
證書申請與核發
-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需提供:申請書、考試及格證書、身分證明、照片
- 申請開業證書需提供:申請書、估價師證書、2年以上估價經驗證明、身分證明、照片
- 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開業與異動
- 開業證書有效期為4年
- 遷移登記需向原登記機關申請,並由遷移地機關發給新證書
- 登記事項變更(身分資料、事務所資訊、合作估價師)需報請變更
換證與重新申請
- 開業證書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可申請換證
- 換證需提供36小時專業訓練證明
- 重新申請開業需提供最近4年內36小時訓練證明
公會組織
- 會員限於該地區領有開業證書的估價師
- 可加入鄰近地區公會,但本地組織公會後應加入
- 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公會選派
懲戒相關
- 各地區懲戒處分累計計算
- 申誡3次或停業累計3年應提懲戒委員會處理
- 除名處分需報請中央機關廢止資格並註銷證書
其他規定
- 估價報告書需保存15年
- 價格差異達20%以上需說明理由
- 特種考試資格審查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