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未完成登記再出售?罰鍰!
所有權人『甲』,出售不動產給承買人『乙』(未完成登記),再轉賣給新承買人『丙』(登記人)
債權關係
- 『甲』賣給『乙』。
- 『乙』賣給『丙』。
物權關係
- 『甲』登記給『乙』,再登記給『丙』。(一般,正常的狀況!)。
- 『甲』登記給『丙』。
罰鍰:
- 登記費20倍以下。
- 移轉現值2/100。
注意事項:
即便是正常的狀況!
『甲』登記給『乙』,再登記給『丙』。
萬一!萬一!萬一!
『乙丙』之間的買賣契約簽約日,如果在『乙』的登記完成日之前,這狀況也會一樣被罰鍰。
例如:
『乙』的登記完成日期是1/6。
但『乙』與『丙』的買賣契約日是5/30日。
以上狀況為『被抓到』的情況。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條
第 81 條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 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土地稅法 54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