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內政部範本)II【不動產經紀人 曾建福/福哥 Chien-Fu Tseng】

明年的內政部的租賃契約要實施了。

合約書的內容,確實詳細很多。

但是有很多的部分觀念與現在差異頗大,如果不仔細閱讀內容,將會是災難的開始。

明年以後,如果有需要租賃的時候,務必!!看仔細!!

也別認為,房仲都能有一定的法律水準。

更不要說,自行出租或承租了。

務必了解合約書內容,簽約前好好雙方溝通,避免因為法律認知的落差,造成未來糾紛的潛在因素。

到時,要怪別人,也無法彌補造成金錢與精神的損失。

@@特別注意!!!


第十一條款

##第十一條提前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不得 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 一個月前__ 個月前 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法條研討解析】

簽約時要選擇 『得』終止租約或『不得』終止租約!

選擇是雙方皆需要遵守。!!

如果是『得』終止租約!

可以約定多久前(以月為單位)通知另一方,『得』可終止租約。

按約定,事前通知對方,即可終止租約,不需要支付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

如果沒有事先通知對方,逕行終止租約者,需要支付最高一個月的違約金。

以上對於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皆相同。!!

也就是說,如果約定『得』終止租約,那任一方,均可事先提出終止租約。按約定提前多久通知,就無違約金。沒按約定,也就最高一個月違約金。

這在以往,多是僅針對承租方可以提前通知,支付違約金,並終止租約,少對出租方也相同可以提前約定的條件,但未來將會是雙方共同權利與義務。

沒有事先溝通或瞭解,自然是會造成誤解與糾紛。!!~

如果是『不得』終止租約!

要在租賃期間提前終止租約,就必須要另一方同意。!!

否則!!

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終止租約。!!

就必須要租到租賃期間屆滿為止,方能終止租約。

期間當然需要支付租金!!

無論您是否有在使用,如果沒有同意您轉租,您也不可以轉手承租權~

【以上法條】

這法律觀念也與現在實務中,有很大的差異。

光這條的事先溝通,就非常重要!!。

不論是選擇『得』或『不得』終止租約。

都必須要充分了解,才能避免未來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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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未來要跟雙方解釋這條的觀念,大概就要花『不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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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曾 建福 Chien-Fu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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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北縣字第000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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