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後,健保費如何計收?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5年1月1日
二代健保實施後,健保費的計算分為「一般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二種:
- 「一般保險費」即與現制規定之保險費相同,以經常性薪資所得為主。
- 增收「補充保險費」,將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兼職所得等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91%的補充保險費,較現制更能依民眾經濟能力負擔保險費。
對象 | 一般保險費 | 補充保險費 | ||
保險
對象 |
投保金額 |
×4.69%(費率)×30%(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
股利所得 | × 1.91%
(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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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 | ||||
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 ||||
執行業務收入 | ||||
兼職所得 | ||||
租金收入 | ||||
投保
單位 |
每個受僱員工之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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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費率)×60%(負擔比率)×[1+0.61(平均眷口數)]
|
投保單位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 1.91%
(費率) |
註:
1.一般保險費的計費眷屬最多3口。
2.兼職所得:
(1)單次給付達5,000元(102.01.01至103.08.31)。
(2)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自103.09.01起)。
3.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租金收入:
(1)單次給付達5,000元(102.01.01至104.12.31)。
(2)單次給付達2萬元(自105.01.01起)
4自105.01.01起,一般保險費率由4.91%調降為4.69%、補充保險費率由2%調降為1.91%、平均眷口數由0.62人調降為0.6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