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個人仲介房地買賣取得的佣金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重點
- 個人仲介房地買賣取得的佣金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同其他所得申報納稅。
- 未能舉證相關成本費用者,可依佣金收入的20%計算必要費用。
- 漏報佣金所得,經查獲將依法調整補稅並處罰鍰。
分析
個人仲介房地買賣是常見的收入來源,但許多人可能不知道該項收入也屬於所得,應依法申報繳稅。國稅局提醒,未能舉證相關成本費用者,可依佣金收入的20%計算必要費用,以降低所得稅負。
未來發展
隨著不動產交易熱絡,個人仲介房地買賣的情形也將更加普遍。國稅局呼籲個人仲介應正確申報佣金所得,以免遭受處罰。
建議
個人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佣金收入後,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以備國稅局查核。如未能舉證相關成本費用者,可依佣金收入的20%計算必要費用,以降低所得稅負。
備註
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 第 32 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之獎懲部分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關於獎懲的相關規定,主要的獎懲內容包括:
一、獎勵(第28條)
- 對於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者。
- 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者。
- 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 其他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二、處罰(第29條、第31條)
- 經紀業違反相關規定,如未按時申報登記資訊,申報登記不實,未及時補足營業保證金等,依情況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經紀人員違反相關規定,如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洩露他人秘密等,依情況給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並可以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罰鍰。
- 經紀人員受到三次申誡後,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三、獎懲程式(第33條、第34條)
- 對於經紀人員的獎懲事項,主管機關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
- 獎懲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時,應通知當事人提出申辯或到場陳述。
所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經紀業和經紀人員設置了獎勵和處罰機制,以規範經紀業經營行為,維護交易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獎懲力度適當,程式合理,有助於產經紀業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