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押金逾2個月租金 最高罰50萬???一半認同!【不動產經紀人 曾建福/福哥 Chien-Fu Tseng】

早上看到這則新聞~

我很認同有完善的租賃契約書範本,可以減少彼此的紛爭。

租賃的紛爭,台灣的訴訟流程,真不是人幹的!

最基本,半年起跳,三年沒結束,比比皆是!

勝者,很多也只是拿到一張證明書

我認同一般案件,金額不高,押金2個月,而且大多也是這種習慣。

但如果真要普遍施行,不論案件大小。

少了契約是雙方合意磋商的根本原則。

應該先檢討糾紛的處理程序,簡化多數簡易問題的時間浪費。

不然一味保護承租方,也是會有反效果的。

新屋或裝潢家具精美,2個月如何保護出租方?

難怪遇到很多屋主,寧願房子空著,也不願意出租,找麻煩!

租屋押金逾2個月租金 最高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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