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到這則新聞~
我很認同有完善的租賃契約書範本,可以減少彼此的紛爭。
租賃的紛爭,台灣的訴訟流程,真不是人幹的!
最基本,半年起跳,三年沒結束,比比皆是!
勝者,很多也只是拿到一張證明書。
我認同一般案件,金額不高,押金2個月,而且大多也是這種習慣。
但如果真要普遍施行,不論案件大小。
少了契約是雙方合意磋商的根本原則。
應該先檢討糾紛的處理程序,簡化多數簡易問題的時間浪費。
不然一味保護承租方,也是會有反效果的。
新屋或裝潢家具精美,2個月如何保護出租方?
難怪遇到很多屋主,寧願房子空著,也不願意出租,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