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107年的9月!
上完了四天課程加上考試!
已經順利通過『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現在證照還沒核發下來~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很多人,還不是很了解這是什麼?
簡單的說,未來台灣多了兩個『特許行業』!
『包租業』以及『代管業』!
包租代管業者,必須要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證照!~
過去台灣不重視租賃市場!
以至於很多屋主忘了有『租賃所得稅』!
未來,將有『租賃專法』來管理相關事務~
租賃專法是特別法,優先於其他法律!
但僅僅規範『住宅』,其他非住宅的租賃,回歸於民法或其他規定!
內政部所頒布的租賃契約書範本,其中!!
(商用不動產的包租代管,不需要特許行業)
不得記載的事項!!
將嚴重的影響過去租賃住宅的習慣~!
不得約定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四、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及費用,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五、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六、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七、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八、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四、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及費用,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五、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六、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七、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八、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其中的第二、第三與第四條的內容,是目前出租方最經常的約定,一般來說都會寫在契約書上。
但現在的租賃契約書,定型化契約的不得約定事項,約定也沒有效!~
而且出租方,目前是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也就是說將會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約束。
跟過去的習性有很大的不同!
未來將有可能大幅度地被查稅
承租方將有可能申報租金扣抵或租金補助,甚至戶籍登記。
而屋主將因此,可能面臨到查稅的可能~
未來!
代管業將會慢慢的崛起,因為有租金的補貼,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的優惠!~
未來再慢慢跟大家分享相關規定與事項~
不動產經紀人 / 17屆金仲獎(經紀人組)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 資訊管理顧問
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曾 建福 Tseng Chien-Fu
0988-303-868
www. 0988303868.com
david@098830386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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