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農用增值稅

農地農用增值稅

得申請不課徵!~

近幾年農地相當熱門!

很多農地蓋農舍當別墅使用~(這類情況,大多無法符合農地農用的農用證明)

但一般正常狀態的農地農用,多數在買賣農地的時候,大多數是申請不課徵增值稅(農地農用並非免增值稅喔)。

也可以課徵增值稅,與一般一樣繳納增值稅。(這樣就不管你有沒有農用)

換句話說,這塊農地,如果終身都農用,那確實可以不用繳增值稅。

但是!但是!但是!

農地農用的增值稅不課徵,只是先記著而已!!

如果未來農地——->非農用時,會被罰6萬-30萬!!

增值稅於在下次買賣移轉時,一併課徵!!

許多糾紛在這部分,並沒有講得很清楚。

農地農用增值稅

例如:

農地農用,申請不課徵增值稅。持有時間 60年-105年。賣給乙。

乙在持有期間,在107年農地非農用,被發現,罰6萬-30萬。

乙在108年時賣給丙,這時的增值稅確是 60年-108年的期間的增值稅。(面積大,增值稅也很嚇人)

許多消費者,並不了解這部分,有時導致認知上的糾紛。

不論您是甲的立場,或是乙的立場,都應該與另一方,針對這部分講清楚,並且列在買賣契約書中。

農地農用是得申請不課徵增值稅,並非免稅的概念。

農地農用

注意事項:

私契中內容中載明事項。

申請不課徵增值稅。(如果課徵就按一般習慣由賣方繳納)

  1. 增值稅由買方負擔。(情況一,就少見)
  2. 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常見狀況)
    1. 額外記載買方不得違反農用,如有違反時,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2. 非農用產生之罰責由買方負擔。

土地稅法 第39-2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 應合併計算。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 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 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 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 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 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適用前項規定。

土地稅法 第39-3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 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

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該權利人得單 獨提出申請。

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 人及義務人,其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通知義務人,如合 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 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發展條例 第37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 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 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 應合併計算。

線上稅務試算-土地增值稅試算-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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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 新北市都市推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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