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不動產經紀人 曾建福 Chien-Fu Tseng】 By 曾 建福 Chien Fu2016-05-192016-05-19稅賦新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 一、個人部分 項目 內容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稅率 境內居住者 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稅收用途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二、營利事業部分 項目 內容 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與個人相同(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方式及稅率 境內營利事業 17%,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境外營利事業 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代理申報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