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協議合建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徵

台北市

稅目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現行
規定
更新期間-
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房屋興建中,無需課徵房屋稅。
更新後-
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本市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實施期限至113年1月31日)
本市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實施期限至113年1月31日)
地主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實施權利變換,地主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地主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地主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因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由實施者分配予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土地,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並准予記存,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時一併繳納。

資料來源: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常見問答-都市更新地方稅的優惠為何?

新北市

土地增值稅Q&A

Q1:本市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新增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措施為何?

A1:倘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於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辦理產權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並自108年2月1日起適用。

Q2:地主原有100平方公尺土地,因實施權利變換,需移轉40平方公尺予實施者抵付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其減少之面積是否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剩餘土地再移轉有無減免?

A2:地主若以40平方公尺土地抵付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其餘60平方公尺土地之後再移轉,為權利變換取得土地後第1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Q3:辦理權利變換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

A3:原則上應以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Q4: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地主獲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需要自行申報土地增值稅嗎?

A4:由實施者檢具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釐正之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報。

減免重點列表

更新階段稅種減免方式適用範圍
更新期間地價稅免徵或減半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因更新事業計畫所需之拆遷、建築等工程,致土地無法使用者
更新後地價稅、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
權利變換後土地增值稅、契稅減徵百分之四十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權利變換取得者

都更條例 #67

第 67 條

1.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四、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五、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六、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七、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八、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2.前項第三款及第八款實施年限,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前項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前已報核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或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造執照,且依建築期限完工者,其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準用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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