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解除雙方買賣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特銷稅有解
【轉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買賣不動產合意解約,返還不動產行為是否課徵特銷稅疑義,經財政部101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函釋發布以後,確定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自該函釋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
該局另補充說明,依該函釋規定,解約後賣方嗣後欲再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提醒民眾注意有關規定,以免誤解該函釋適用範圍。
(聯絡人:審查三科鍾佑陽;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486)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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